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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告

時間:2021-07-02    點擊: 次    來源:    作者:霍州融媒 - 小 + 大


關于實行公眾聚集場所

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告知承諾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深化全省消防領域“放管服”及執法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二、管理方式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是指,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許可,并通過現場核查、“雙隨機”抽查等方式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雙軌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程序辦理。


三、行政許可范圍


全省范圍內的下列公眾聚集場所: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依法已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場所,進行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或者變更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等事項的,應重新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四、基本要求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置地點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五、申辦方式


即日起,全省范圍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六、申請材料及申報途徑


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適用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或《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適用于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二)營業執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實行“容缺受理”,除第一項、第二項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或現場檢查時提交。

目前,申請人可通過當地政務服務大廳或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業務受理窗口現場申請辦理。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部署完畢后,可在線申請辦理,平臺啟用時間另行通告。


七、告知承諾內容


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需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諾:

(一)已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事項的全部內容已經知曉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場所所在建筑為合法建筑,場所滿足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各項消防安全條件。

(三)在使用、營業過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確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五)及時提交相關材料,并確保真實、合法、有效。

(六)以上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有違反承諾的行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辦理流程


(一)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許可。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對申請人現場申請辦理的,當場作出決定;對在線申請辦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3、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場。

對現場核查未發現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范圍。


(二)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辦理流程

1、申請及受理。申請人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2、現場檢查。消防救援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3、許可。消防救援機構自現場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


九、法律責任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并將失信承諾情況記入信用記錄,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該場所在信用修復前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附件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式樣

附件3:臨汾市消防救援支隊及各大隊政務大廳信息表



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1年6月25日


備注:附件1、2,可點擊下方閱讀原文下載后查看,提取碼為:t48x;附件3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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